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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加氣站標誌「指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 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122條之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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