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充電站標誌「指58-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並
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充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
誌同。
「指58-3」用以指示汽車充電站,「指58-4」用以指示機車充電站。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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