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
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
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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