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觀眾席位間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八位(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
    ,得為十二席)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但每排僅四席位相連者(椅
    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六席)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
    。
二、第一款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但主要樓層之觀眾席面積超
    過九00平方公尺者,應為九十五公分以上,緊靠牆壁之通道,應為
    六十公分以上。
三、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
    )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通道均應直通規定之出入口。
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
    ,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
    以下。
六、踏級式樓地板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級高應一致,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級寬應為二十五公分以
          上。
    (二)高度超過三公尺時,應每三公尺以內為橫通道,走廊或連接樓
          梯之通道相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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