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縱坡: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為斜坡式者,其最大坡度不得超過一五%,而
  以一0%為宜。
  其為階梯式者,不得超過三0%,而以二0%為宜,梯級尺寸依建築技
  術規則之規定。
  階梯式坡道除用電動扶梯外,垂直距離每隔二公尺至三公尺,應設置平
  台一處,其深度不得少於一.二公尺,或等於坡道之寬度。
  人行陸橋之階梯如因地形限制,得採用螺旋形。
  電動扶梯之坡度及速度應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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