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
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
    │  每  排  席  位  數        │  淨    寬    度    │
    ├──────────────┼──────────┤
    │  未滿十九位                │     四十五   公分  │
    ├──────────────┼──────────┤
    │  十九位以上未滿三十六位    │  四十七.五  公分  │
    ├──────────────┼──────────┤
    │  三十六位以上未滿四十六位  │      五十    公分  │
    ├──────────────┼──────────┤
    │  四十六位以上              │  五十二.五  公分  │
    └──────────────┴──────────┘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一.一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五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
    得小於一.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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