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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五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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