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9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0年1月11日國民政府渝文字第27號訓令制定公布全文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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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4年4月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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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37年3月2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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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38年1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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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51年6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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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60年11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0條、第18條及第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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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2年1月13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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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62年6月7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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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1年1月6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093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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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73年12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2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7 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27條、第32條、第37條至第39條、第49條、第 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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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1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565號令修正全文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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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6年4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77360號令修正第3條、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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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87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123990號令修正公布第42 條、第45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3條;增訂第20條 之1、第37條之1、第47條之1至第47條之14及第5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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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2680號令修正公布第47條 、第47條之3、第47條之10、第50條條文,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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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9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100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7條、 第 32條、第37條之1;刪除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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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9年 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8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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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 46條,自公布日施行。但第4條、第10條第1項、第78條、第80條、第106 條至第 113條第1項及第136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20條 、第22條、第37條、第63條第2項、第64條、第67條、第68條第2項、第75 條、第76條第1項第3款及第123條第2項,自11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 09年9月2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90032362號令發布,第10條第1項,定自 11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9004001 2號令發布,第78條、第80條、第106條至第113條第1項及第136條,定自1 1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41006736 號令發布,第4條,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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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8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 、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增訂第2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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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9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該條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原因,於撤銷前
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
師證書: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
    一。
前項第二款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要件之一者,法務部應命其停止
執行職務: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二、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法務部邀請相關專科醫
    師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之律師於原因消滅後,得向法務部申請准其回復
執行職務。
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廢止其證書。但修正
施行前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為除名以外之其他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已
逾七年者,不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