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
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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