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設置具有排出最高出水量能力之排水設施,其主要排
  水機應備有預備機。
  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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