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渦輪發動機飛機,其最大起
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者,應裝置衝出跑道預警及警告系統。但因特殊
情況經航空器使用人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
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六號附約第一編第六章6.26,新增大型飛機
    應裝置衝出跑道預警及警告系統之規定,另鑒於現行仍有部分航空器
    使用人所用之飛機,其航空器製造廠無法依限取得其設計國民航主管
    機關之認證,故以但書定明於特殊情況下,得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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