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使用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前,應由其會計自動化系統直接產生傳輸
  檔,所傳輸之檔案格式及使用之各項作業設備,應合於地區支付處所定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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