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使用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應依地區支付處提供之操作說明文件各
  項規定,辦理電子支付文件審核、簽證、傳送或退件手續,並注意下列
  事項:
  一、各使用者應依據不同之識別碼及通行碼,始得登入作業系統。
  二、各簽證人員應以支付卡完成電子支付文件簽證手續。
  三、本系統具備存證機構提供之時戳及存證功能,放行人應以支付卡傳
      送電子支付文件,並於收到地區支付處之回應訊息後,應即列印含
      有地區支付處收執編號之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此放行單由放行人
      簽章後,留存備查。
  四、放行人如未收到回應訊息,表示該筆資料未傳送成功,應即向地區
      支付處查明原因,如不主動查詢,因而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
      。
  前項第三款所定放行單格式,由地區支付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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