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辦理電子支付作業,除依照地區支付處提供之操作說明文件各項
  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自行增訂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以確保電子支
  付作業設備及資料之安全、正確及完整。
  地區支付處得視業務需要,至各機關訪問瞭解電子支付作業環境及安全
  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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