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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八
各機關簽證人員及放行人使用之支付卡,應於持卡人異動時,列入移交 。 前項持卡人應負妥善保管使用責任,如有遺失,應即向地區支付處辦理 掛失,掛失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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