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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十三
地區支付處辦理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國庫支票時,應核 對領取支票憑證編號、付款憑單編號及主辦會計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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