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區支付處辦理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國庫支票時,應核
  對領取支票憑證編號、付款憑單編號及主辦會計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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