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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十七
為確保庫款支付安全,地區支付處得對電子支付金額予以限制。 前項限制金額之額度,由地區支付處擬訂,陳報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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