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舍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文書、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及受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之
    採購稽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期明確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款增列文書事項之督導考核,以符實需;原工程施工查核事項移
    列修正條文第五款。
三、因數位發展部無工友(含技工、駕駛)編制,爰刪除第五款。
四、現行第六款移列至第五款,並為與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
    款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款之稽核監督及查核工程
    範圍一致,爰予修正,以臻明確。至於數位發展部與所屬機關管轄之
    財團法人,其辦理非屬數位發展部與所屬機關補助採購案之稽核或查
    核,由數位發展部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定期以書面或其他
    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另行政法人則由數位發展部依國家
    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監督。
五、原第七款移列至第六款,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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