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數位發展計畫之建議。
二、數位發展相關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各種法規研商及跨司、處協調會議之出席。
四、部次長交辦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技監權責如下:
一、數位發展相關工程、技術規範之建議。
二、數位相關技術發展、管理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各種法規研商及跨司、處協調會議之出席。
四、部次長交辦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數位策略司,分六科辦事。
二、韌性建設司,分六科辦事。
三、資源管理司,分六科辦事。
四、數位政府司,分六科辦事。
五、數位國際司,分五科辦事。
六、資料創新司,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立法理由〕
一、民主網絡司除為數位發展部國際合作業務窗口外,亦包含「公民科技
    」、「分散式數位服務」及「數位淨零」等數位及資訊專業相關領域
    ,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爰將單位名稱修
    正為「數位國際司」。
二、多元創新司辦理推動並拓展資料創新等業務,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
    織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爰將單位名稱修正為「資料創新司」。

數位策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創新驅動與資通訊發展之願景、政策與策略措施、計畫之規劃、
    推動、協調及施政績效管理。
二、國家數位發展、數位轉型、數位國力、國際競爭力之研究與其指標之
    研訂、調查、評估及分析。
三、數位國力、數位創新、數位轉型、數位涵容等潛力課題之界定、研析
    及建議。
四、本部數位政策方案與重大資通訊發展計畫之跨領域整合、成果應用及
    績效評估。
五、數位轉型與數位創新事務相關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業務督導及協
    調。
六、本部開放政府聯絡機制之規劃、研擬;媒體公關及國會聯絡。
七、其他有關數位策略推動事項。

韌性建設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通訊傳播網路建設之規劃、管理及補助措施。
三、通訊傳播網路建設備援之規劃及協調。
四、通訊傳播事業基礎設施防護與資通訊動員準備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
    及評鑑。
五、通訊網路與相關資通設備之技術研究發展及技術規範訂修。
六、通訊網路資通安全防護政策之規劃及資通設備資通安全驗證機構之監
    督管理。
七、通訊傳播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通安全防護推動及管理。
八、通訊近用與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九、通訊傳播技術相關之國際交流合作。
十、其他有關韌性建設管理事項。

資源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相關政策之規劃、訂定、推動及修正。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整備、分配、核配、補償及管理。
三、通訊與數位資源釋出之規劃、評審、公開招標及拍賣。
四、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管理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五、通訊服務開放之政策規劃、法規訂定及修正。
六、網域名稱與位址之監督輔導、法規訂定及修正。
七、通訊傳播及數位資源相關之國際交流合作。
八、其他有關通訊傳播及數位資源管理事項。

數位政府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數位服務政策與計畫之整體規劃、訂定、推動及審議。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系統與資源之統籌規劃、協調、分配及推動
    。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應用計畫之審議及績效評估。
四、政府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政府機關共通性資訊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政府數位服務實證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七、各級政府機關數位發展與跨域合作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八、政府數位基礎建設與其運作韌性之規劃、協調及管理。
九、政府數位人才培力與運用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數位政府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準確反映掌理事項之核心,爰刪除「法規」二字。
二、「數位服務實證」已內含「公私協力與創新」意旨,有創新才需要實
    證,且「公私協力」與第七款「域域合作」指涉內容有所重疊,而「
    域域合作」涵蓋的範圍更廣,包括公公、公私、私私協力,爰刪除「
    公私協力與創新」文字。

數位國際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發展之國際參與、交流及合作。
二、公民科技研發與環境之規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三、分散式數位服務政策與環境之規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四、跨境新興數位服務發展之規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五、淨零數位政策與環境之規劃建構、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數位國際推動事項。
〔立法理由〕
一、民主網絡司除為數位發展部國際合作業務窗口外,亦包含「公民科技
    」、「分散式數位服務」及「數位淨零」等數位及資訊專業相關領域
    ,爰將「民主網絡司」修正為「數位國際司」。
二、考量現行第三款包含於第二款之整體作業中,爰整併至第二款並酌作
    文字修正。
三、原第四款移列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四款,以因應數位發展部持續推動域境數位服務之發展及國際
    合作需要。
五、考量現行第六款包含第五款之整體作業中,爰整併至第五款並酌作文
    字修正。
六、原第七款移列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資料創新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料創新政策、資源與環境整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非政府及民間組織數據能力培力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政府資料治理政策與計畫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四、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國內數據公益資料生態與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資料創新推動事項。
〔立法理由〕
一、多元創新司持續推動並拓展資料創新業務,為名實相符,爰將「多元
    創新司」修正為「資料創新司」。
二、現行第三款所訂已含括第四款範圍,爰刪除第四款。
三、原第五款至第八款移列修正,修正條文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舍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文書、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及受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之
    採購稽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期明確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款增列文書事項之督導考核,以符實需;原工程施工查核事項移
    列修正條文第五款。
三、因數位發展部無工友(含技工、駕駛)編制,爰刪除第五款。
四、現行第六款移列至第五款,並為與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
    款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款之稽核監督及查核工程
    範圍一致,爰予修正,以臻明確。至於數位發展部與所屬機關管轄之
    財團法人,其辦理非屬數位發展部與所屬機關補助採購案之稽核或查
    核,由數位發展部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定期以書面或其他
    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另行政法人則由數位發展部依國家
    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監督。
五、原第七款移列至第六款,文字未修正。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議、規範研訂、稽核、協調及推
    動。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
三、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四、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五、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立法理由〕
一、因數位發展部訴願及行政訴業務皆由法制處辦理,爰修正第五款文字
    。
二、另訴願答辯非審議事項,爰將審議改為處理,以包含訴願答辯。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