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及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
  其交易行為、購置成本或支出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
  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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