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口普查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人民對於普查之詢問有意規避,或拒絕查記,或故意妄報者,處二百五
  十元以下罰鍰。
  阻撓他人申報或誘迫妄報者,處二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