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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口普查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人民對於普查之詢問有意規避,或拒絕查記,或故意妄報者,處二百五 十元以下罰鍰。 阻撓他人申報或誘迫妄報者,處二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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