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
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