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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 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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