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282059號令修正發布第12 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增訂第12條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立法總說明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
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鑑於我國人民團體數(不含政治團體)現已超過六萬多個,為因應
營運規模小、財務收支及業務單純之團體,持續精簡其所需報送之會計報
告表冊,降低團體編製財務書表之負擔,協助團體減少財務書表編製之錯
誤,放寬對於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低於一定總額之社會團體,得另以決算
報告表之格式記載年度決算總收入、總支出及資產總額等財務資料,期於
落實主管機關對團體財務監督之職責時,更能達成簡政便民之目的,爰修
正本辦法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第一項之會計報告,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收支決算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基金收支表。
前項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件一。但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之社會團體,其會計報告格式得以附件二為之。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營運規模小、財務收支及業務單純之團體,得以精簡其所需報
    送之會計報告,降低團體編製財務書表之負擔及協助團體減少報表編
    製之錯誤,爰增訂年度決算總收入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
    ,得另以附件二決算報告表之格式編製決算年度之總收入、總支出及
    資產總額(含資產、餘絀及基金之總值)等財務資料。
二、配合增列附件二,修正原會計報告之格式附件為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