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會計報告,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收支決算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基金收支表。
前項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件一。但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之社會團體,其會計報告格式得以附件二為之。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營運規模小、財務收支及業務單純之團體,得以精簡其所需報
送之會計報告,降低團體編製財務書表之負擔及協助團體減少報表編
製之錯誤,爰增訂年度決算總收入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
,得另以附件二決算報告表之格式編製決算年度之總收入、總支出及
資產總額(含資產、餘絀及基金之總值)等財務資料。
二、配合增列附件二,修正原會計報告之格式附件為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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