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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