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師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從
  事第二條規定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檢附下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受委託設計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以直接承攬為限
      ;其屬民間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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