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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 還之。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 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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