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訂 定發布,曾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因相 關室內裝修業及其專業技術人員之證照係由內政部核發,多屬行政文書核 對作業,專業性需求較低,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增訂本辦法第 二十條之一,明定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 術人員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 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規定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 理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