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施工,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期間,依造地施工計畫
監造及查驗施工品質,並依工程進度,製作監造週報表及監造月報表(如
附件四及附件五)。
主管機關於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實施檢查時,申請人及監造單位應備
妥前項監造週報表、監造月報表與下列項目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之航
拍影像或照片等資料到場說明:
一、海堤定線。
二、海堤斷面變化處。
三、過堤排水箱涵埋設。
四、分期分區之分隔堤。
五、潮口封堵。
六、堤防胸牆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作業。
七、抽沙作業。
八、填埋作業。
九、回填區排水設施。
十、海岸防護設施。
十一、其他重要工程重點項目。
主管機關發現有不符合造地施工計畫或有引起公害之虞者,應令申請人限
期改善、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各項工程依許可設計圖說施工,第一項規定監造單位應依許可
    計畫監造及查驗施工品質,並進行記錄。
二、為確保申請人按許可計畫施工,並掌握施工期間是否有不符合造地施
    工計畫或有引起公害之虞之情形,爰訂定主管機關得於施工期間實施
    檢查,如有不符合造地施工計畫或引起公害之虞情形,主管機關得依
    據監造週報表、監造月報表及照片等資料令申請人限期改善、停工或
    拆除,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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