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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人民或團體收藏之刀械,攜帶入出境時,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發許 可證(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檢查單位憑許可證驗放,其攜帶入境者 ,並應依第四條規定,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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