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鼓勵工資收入者及獨立生產者採用各種非強制性之節約辦法。 二、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措施,尤其藉旨在降低貸款利率之行動,藉對 貸款者活動之控制以及藉鼓勵經由信用合作機構或其他在主管官署 控制下之機構為適當目的而借款之辦法等以保護工資收入者及獨立 生產使免受高利貸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