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
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
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
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之法定受益人、第二項之原指定受益人及依第七
條規定指定之其他親友,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原因,
喪失其領受權或未及請領保險給付而先死亡時,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
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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