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官或士官兵,每月保費收入不敷給付退費,而申請動用給付責任準備
  金時,中央信託局,得在應轉存準備金之款額內,分別軍官與士官兵視
  實際需要,提作活期存款,以備緊急支付,由中央信託局,通知聯勤總
  部同意後提撥之,但事後應由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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