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臨時人員四至六人(聘用研究員二人、約僱人
  員二至四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之規定聘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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