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七、財政部會計部會計長。
  八、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本會委員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
  審議左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會務。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襄助執行秘書
  處理會務。

  本會設企劃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運用計畫之研擬。
  二、國有財產開發利用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國有財產開發利用計畫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本會設財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預算、決算之編報。
  二、有關會計事務之處理。
  三、基金之調度、收解、保管、運用及撥付事項。
  四、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本會設房地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開發利用資料之蒐集、調查及研究分析。
  二、可供開發利用之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測、接管及登記事項之協調。
  三、其他有關房地事項。

  本會設行政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管理。
  二、文書管理。
  三、庶務及出納。
  四、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本會置組長四人,組員十四至二十六人,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由主任委員聘請有關企劃、工程、法律之專家二
  至三人為顧問。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
  得依規定酌發研究費或車馬費。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臨時人員四至六人(聘用研究員二人、約僱人
  員二至四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之規定聘僱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