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終止接管營運後,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標的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結算報
告書,並經會計師簽證。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應
移交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立法理由〕
接管營運終止後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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