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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包括餘額移轉憑單,以下同)及其他 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員計人員,(以 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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