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
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託機關(構)
人員應停止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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