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
  竹木之土地,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
  土地,田賦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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