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稅捐稽徵處應按該縣所列管交通工具種類,憑監理所通報資料,分別設
  置使用牌照稅籍登記卡,作為徵稅核對銷號、過戶、移轉等異動之依據
  。交通工具申請移轉過戶或業已報停之交通工具申請恢復使用時,交通
  管理機關應驗憑繳納當期(年)使用牌照稅之收據,方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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