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處應按該縣所列管交通工具種類,憑監理所通報資料,分別設 置使用牌照稅籍登記卡,作為徵稅核對銷號、過戶、移轉等異動之依據 。交通工具申請移轉過戶或業已報停之交通工具申請恢復使用時,交通 管理機關應驗憑繳納當期(年)使用牌照稅之收據,方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