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
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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