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2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省市縣有土地之放領承墾及其他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經該管民意機關之議決,各級政府機
  關需用前項土地時,應依照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商請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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