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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