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專業發展之效益,依下列方式對教師予以獎勵: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薪級。
二、協助專業發展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三、專業發展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學校業務有貢獻,或教師參加與教
學或職務有關之競賽獲獎、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獎者,依法規規定核
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四、對課程設計、教材研發、教學策略、學習評量或學習輔導,積極開發
並有具體成效者,補助相關經費或頒給獎狀、獎品。
五、安排教師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交流。
六、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表現優良者,依法令規定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主管機關及學校得依權責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進修、研究」文字修正為「專業
發展活動」,另為積極鼓勵教師從事能提升其教學及學生學習效能之
專業發展活動,爰明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相關效益對教師予
以獎勵。本項各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依一百
零四年六月十日公布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中
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
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規定辦理
改敘。是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
行前往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二)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鼓勵
教師參加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競賽或指導學生參加競賽。其中本
款所定「法規」係指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四)為鼓勵教師積極開發課程設計、教材研發、教學策略、學習評量
或學習輔導,爰參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一0三0一三五六七八 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綱要總綱」之「柒、實施要點」中「五、教師專業發展」規定略
以:「學校對於課程設計、教材研發、教學策略、學習評量與學
習輔導等,積極開發並有具體事蹟者,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與獎勵
」,增列第四款規定。
(五)考量教師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交流,為現場教師普遍
認為極具誘因之獎勵方式,教師並能因而拓展眼界,將所看所學
運用於課堂教學上,爰參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七
點規定之文字,增列第五款規定。
(六)查各地方政府校長遴選制度多係以校長遴選委員會審議方式進行
,實務上較無涉積分評分,爰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務。
(七)為鼓勵專業發展表現優良者,明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得予以敘
獎,爰增列第七款規定。
(八)因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已定有補助教師進修、
研究等專業發展經費之相關規定,不須重複訂定,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九)考量現行未有教師參加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而列為聘任之
參考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
三、因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已明定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爰刪除現
行條文第二項。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公立學校
教師獎金發給,應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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