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
校,應予以獎勵。
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
實施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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