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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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現行法規)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
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
技藝教育。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主管機關,酌作文字修
    正。
三、第一項定明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以加強學生之技藝教育。
四、原條文有關技藝教育專案編班規定,移列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