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 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 技藝教育。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主管機關,酌作文字修 正。 三、第一項定明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以加強學生之技藝教育。 四、原條文有關技藝教育專案編班規定,移列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