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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圖書館之館藏量,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五年內 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發布後規劃興建圖書館之面積,應符合附表三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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