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公立公共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圖書館之館藏量,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五年內
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發布後規劃興建圖書館之面積,應符合附表三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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