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100039948B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圖書館法第五條規定授
權訂定,並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緣於一百零六年
第二屆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諮詢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及一百零九年第三屆教育
部圖書館事業諮詢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期更明確定義專業人員範疇,以提
升圖書館專業服務品質與圖資專業教育投資,及因應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
日施行之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0六000九六
八0一號令修正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配合將圖書館資訊
管理職系修正為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以符一致性,並檢討各類型圖書館購
置圖書資訊經費比率現況,以提高大專校院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經費比率
,爰修正本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圖書館文字,以明確定義專業人員範疇。(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
    五條)
二、修正圖書史料檔案職系名稱,以符合考試院修正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大專校院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經費比率。(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圖書館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且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立法理由〕
將序文所定「應置專業人員」修正為「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以臻明確
定義專業人員範疇。期能提升圖書館專業服務品質,不浪費圖資專業教育
投資,並酌修文字。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
    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所及
    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
    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
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圖書館專業人員。
前二項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因考試院一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0六
    000九六八0一號令修正「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
    表」,將「圖書館資訊管理」、「檔案管理」及「史料編纂」職系修
    正為「圖書史料檔案」職系,爰配合將「圖書資訊管理」職系修正為
    「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以符合一致性。
二、配合第四條於專業人員前增列「圖書館」文字,以臻明確定義專業人
    員範疇,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予修正增列「圖書館」文字。

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以不低於下列比率為原則:
一、國家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二、公共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三、大學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
    (二)其餘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七。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
七、專門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
前項圖書館年度預算包括各項業務支出費用及財產購置費用。但不包括人
事費及新建館舍之經費。
〔立法理由〕
一、經現況調查目前大專校院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經費比率占圖書館年度
    預算已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現行條文所定大專校院圖書館購置圖書資
    訊經費比率僅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為符合實況,爰提高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大學圖書館及專科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經費
    比率至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