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符合甄審資格者,依各運動成績等級及志願序分發。
前項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甄審資格之同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相同時,依次一等級國際賽
    會之成績評定;其餘依此類推。
二、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相同者,比照前款規定,依甄試資格之賽會
    成績評定。
三、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仍相同者,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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