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甄審資格者,依各運動成績等級及志願序分發。 前項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甄審資格之同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相同時,依次一等級國際賽 會之成績評定;其餘依此類推。 二、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相同者,比照前款規定,依甄試資格之賽會 成績評定。 三、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仍相同者,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評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