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執行法院而尚未終結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於行政執行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儘速將該等事件連同卷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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