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
目的之使用。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
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二項有關中
華民國國民申請查閱年齡二十歲之限制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為
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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